美國反傾銷法規定的反傾銷稅率有三種:全國統一執行稅率、分別稅率和加權平均稅率。 (1)全國統一執行稅率:目前,美國仍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據此美國商務部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將為向美國出口涉案產品的所有中國企業計算一個全國統一執行稅率,該稅率適用于那些未參與應訴,或所提交答卷資料不可用的,或其它原因導致商務部認為其不能獲取分別稅率的企業,該稅率是此涉案產品在出口美國過程中所征收的最高反傾銷稅率。 (2) 分別稅率:該稅率是分配給各應訴企業的,如果一個出口商能向商務部證明其不受政府控制,并積極回答商務部的各個應訴內容,它就能得到一個單獨計算的反傾銷稅率。這個分別稅率是利用出口商制定的出口美國價格和供貨商生產該產品的投入要素同替代國價值比較計算來的,其大大低于全國統一執行稅率,且屬該應訴企業單獨享有。 (3) 加權平均稅率:當某個反傾銷案件中,應訴企業太多,致使商務部沒有足夠的精力去逐個審查時,它就會選定三至四個在生產規模及能力方面比較大的涉案產品出口商為“強令性應訴商”并對其分別計算傾銷幅度,授予其分別稅率;而將其它自愿參與應訴但生產規模及能力較小的涉案產品出口商視為“自愿應訴商”,而給予它們一個加權平均稅率。此加權平均稅率是由各“強令性應訴商”所獲得的分別稅率加權平均計算來的,屬于各“強令性應訴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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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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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本國法律與《WTO反傾銷協議》相符,印度當局于1995年對關稅法反傾銷部分進行了較大規模的修改并廢止了1985年頒布的海關關稅規則。因此,現行的印度反傾銷法主要包括:(1)1975年海關稅法第9A節、第9B節和第9C節(1995年修訂);(2)1995年海關關稅(對傾銷產品及其損害的確定、評估及征收反傾銷稅)規則。它們與《WTO反傾銷協議》共同構成印度反傾銷法的基本框架。 根據印度反傾銷法規定,反傾銷訴訟由印度商工部下屬的反傾銷局具體負責執行。如:發起訴訟;確定傾銷及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初步裁定及是否接受價格承諾;最終裁定和作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以及發起復審等等。 印度反傾銷訴訟的發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由足以代表國內產業的生產商書面向反傾銷訴訟機關提出申請;另一種是如果海關提供了充足的證據或從其他正當渠道獲得了相關的足夠證據,則反傾銷訴訟機關可以主動發起訴訟。在第一種方式下,印度國內生產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才可以視為提出有效申請:(1)明確表示支持申請反傾銷訴訟的國內生產商必須超過明確表示支持或者反對申請的那部分產業生產同類產品總產量的50%;(2)明確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商生產同類產品的總產量必須不低于印度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 反傾銷訴訟機關在收到書面申請后,按法定程序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在認定已有充分證據表明有關進口產品存在傾銷、給印度國內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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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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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式立案:在申請人向反傾銷總局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書面申請材料后的45日內,反傾銷總局應當作出正式立案的公告,并通知出口國政府的外交代表。2. 資料查詢:應訴企業可以向反傾銷總局申請查閱其他利害關系方提供的非保密的信息資料。3. 提交問卷和抗辯意見:單獨被通知的應訴企業應在通知發出之日起40日之內,將應訴內容和抗辯意見提交給反傾銷總局。沒有被單獨通知的應訴企業應在正式立案公告之日起40日內將應訴內容和抗辯意見提交給反傾銷總局。4. 初步裁決:初步裁決在正式立案公告之日起150日內作出,在初步裁決中一般會給予比較詳細的裁決理由。5. 聽證會:應訴企業可以向反傾銷總局提出召開聽證會的申請,反傾銷總局可以決定在應訴期間的任何適當的時間召開聽證會。聽證會的所有口頭發言必須在會后通過書面形式提交,否則不會被考慮。6. 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在初步裁決作出之日起150日內作出。在作出最終裁決之前,反傾銷總局將通知所有利害關系方其作出最終裁決的主要理由。按照法律規定,反傾銷案件從正式立案應訴到作出最終裁決的期限為1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6個月。7. 反傾銷稅的征收:反傾銷總局將依據最終裁決向財政部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由財政部負責反傾銷稅的具體征收工作。8. 行政復議:應訴企業對反傾銷總局的最終裁決或財政部的征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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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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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補貼協議的主要協義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簽訂了許多協議,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協議即反補貼協議。反補貼協議的全稱是《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有時又被稱為《SCM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的主旨是其成員反對另一成員政府或當局對某一出口產品給予財政或公共性的經濟補貼,并可按協議規則采取限制進口的措施。反補貼協議與《反傾銷協議》在某些方面非常相似。其目的也是相似的,都是平衡存在或潛在的利益沖突。其措施針對的價格結果也是相似的,傾銷和補貼都可以使價格定在“不公平”的低水平上。其措施也是相似的,即對違規進口的產品加征一定的關稅。但也有重要區別,主要是行為主體不同。傾銷是出口企業定價的結果,補貼是政府行為的結果。補貼的危害非常嚴重。補貼被認為是世界貿易當中最可怕、最有力的競爭武器,它使某一產品可以采用超低價格輕松迅速地打敗一切對手,因而是對手們最忌諱的不平等的競爭措施。補貼實質是通過財政手段和某個公共機構集合大眾的經濟力量支持某一產品獲得超低價格競爭優勢。反補貼協議的主要規則(一)補貼的定義補貼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時才成立:1.提供了財政資助;2.資助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領土內的公共機構提供的;3.資助授予了某項利益。協議規定,財政資助是指:直接的資金轉移(如贈款、貸款、控股);潛在的資金轉移(如貸款擔保);放棄稅收或變相不征稅(如通過稅收抵免);提供一般基礎設施以外的商品和服務以及購買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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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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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關聯人員的范圍包括:(1)同一個家庭的成員;(2)某個組織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共同管理人員;(3)合伙人;(4)雇員和雇主;(5)對某個組織與其它組織之間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或持有股份達5%以上的人員;(6)直接或間接控制、或被控制、或共同控制某人的兩個或更多個人;(7)同時控制某個及其他人的個人。所謂“控制”即是指,當某人在法律上或事實上處于監督或指導其他人的情況。此控制關系可能潛在影響涉案產品的生產、定價或成本。例如,“控制”關系包括(但不僅限于):(1)合資公司及特許專賣方;(2)租賃情況;(3)與供貨商、分包商、出借人、分銷商、出口商或轉售商具有的緊密關系;(4)受某個家庭、某個公司或同一個投資方控制的集團公司。 例如,共同控制的關聯關系可能指合資公司所有者之間的關聯關系(在每個所有者都同時控制某個合資公司的情況下)。 “關聯人員”的范圍根據需要可能包括任何相關利害方以及其它任何個人、企業或實體。在商務部的慣例中,此“關聯人員”一般包括任何公司、個人、組織、合伙企業或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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