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應對國外反傾銷方面,我國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反傾銷應訴率低,在已經發生的500多起對華反傾銷案中,至少有50%的企業沒有應訴;二是勝訴率低,雖然近年來我國企業應訴率提高到了70%左右,但勝訴率長期只有30%左右。這兩個問題的存在與我國缺少反傾銷會計提供出口產品反傾銷會計服務業務有直接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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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會計的服務內容及其作用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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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應訴反傾銷的會計咨詢服務
在當今的國際貿易體制下,反傾銷是一種符合國際慣例規則的合法保護手段。然而國內的一些企業對反傾銷法知之甚少,不懂得國際反傾銷法的主要內容及其運作程序,至于應該怎樣應訴、需要準備或提供哪些會計資料、如何進行會計陳訴或會計舉證、怎樣來進行會計抗辯等問題,也都停留在“可想不可知”的狀態。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啟動反傾銷會計咨詢服務,因為應訴反傾銷本身涉及到專業性和復雜性很強的會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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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應訴反傾銷的會計舉證服務
應訴反傾銷關鍵是填答調查問卷。在反傾銷調查的“問卷”中,有很多事項和資料需要會計舉證,有些會計處理方法也需要從國際會計準則的角度來進行必要的陳述和抗辯。反傾銷會計可以幫助被訴企業整理準備需要提供的會計資料,填答調查問卷中的會計問題,陳述企業成本核算的可信性、通用性,針對不同國家進行會計抗辯。如世貿組織《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第2條規定,反傾銷中確定成本時的會計要求是“符合出口國的公認會計原則并合理反映與被調查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成本”。1998年的《歐共體理事會關于抵制非歐共體成員傾銷進口的第384/96號規則》修正案明確提出了“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的要求。顯然,國際上將采用國際會計準則作為反傾銷中的一個重要因素來考慮。這些方面的會計舉證,也是維護我國企業“市場經濟地位”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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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積極提供預防反傾銷的會計規避服務
面對國外頻繁的反傾銷調查,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若能事先采取措施,有效預防出口產品被訴局面,無疑是-種上策。反傾銷會計可以利用其反傾銷會計信息平臺和國外規避反傾銷的經驗,幫助企業建立并實施反傾銷規避會計,預防或防止反傾銷調查的發生。反傾銷規避會計是在進口國未發起反傾銷調查之前,通過會計運籌戰略,對出口產品的國際市場狀況以及我國出口情況等重要參數變化的監測、整理和分析,定期或不定期發布預警信息,實現反傾銷會計保護的前置化。
反傾銷規避會計運籌主要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指導國內企業挑選無傾銷歷史的合營者。如果外商要與我國企業進行合資,可以利用反傾銷服務機構的反傾銷信息資源,調查該外商有無產品傾銷歷史,指導企業選擇那些在國際市場上沒有傾銷歷史的投資者作為合營伙伴。根據國際反傾銷法律和實踐,有過傾銷行為的出口商一般在5年內不得向原進口國出口同類產品,同樣,這些產品出口到其他國家和地區亦容易被提起反傾銷。
制定正確的定價戰略。反傾銷會計根據搜集、調研的國際市場信息,為出口企業的產品出口定價提供指導。其基本原則是,出口產品的價格不能低于其在國內市場的銷售價格,在此前提下根據目標市場的價格狀況確定并及時調整出口價格,避免引起進口國生產商的警覺。
適當控制出口產品進入一國市場的速度和數量。反傾銷會計為出口產品進入國市場的速度與數量進行可行性研究,指導出口企業貫徹循序漸進的戰略,避免出口產品在進口國市場的迅速增長而引發反傾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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