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0日,WTO保障措施委員會發布印度代表團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報。印度財政部稅收局未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0年8月21日對進口單模光纖(Single Mode Optical Fibre)征收到岸價(CIF) 10%保障措施稅的建議,決定不對涉案產品實施保障措施。 2019年9月23日,印度對進口單模光纖啟動保障措施立案調查。2019年11月6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進口單模光纖作出保障措施初步裁定,建議對涉案產品征收到岸價(CIF) 25%的臨時保障措施稅,有效期為200天。2020年8月21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進口單模光纖作出保障措施終裁,建議對涉案產品征收保障措施稅,有效期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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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PVC膠膜(PVC Flex Films)啟動第二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19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12個月),損害調查期為2017年4月~2018年3月、2018年4月~2019年3月、2019年4月~2020年3月及傾銷調查期。 2010年2月1日,印度商工部對原產于中國的PVC膠膜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1年8月25日,印度對中國PVC膠膜正式征收反傾銷稅,具體稅額為:張家港海斯特公司為0.034美元/公斤,浙江宇力公司為0.441美元/公斤,其他中國企業為0.583美元/公斤,自2010年7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2015年7月27日,印度商工部對原產于中國的PVC膠膜進行第一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2016年8月8日,印度繼續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有效期至202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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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8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公告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0年12月22日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玻璃纖維棉卷(Faced Glass Wool in Rolls)作出的反傾銷終裁結果,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對涉案產品正式征收反傾銷稅,有效期為5年。具體稅額如下:歐文斯-科寧(廣州)玻璃纖維有限公司反傾銷稅為14.60美元/公噸,其他生產商的反傾銷稅為400.23美元/公噸。 2019年9月24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玻璃纖維棉卷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2020年12月22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稱,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玻璃纖維棉卷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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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1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公告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1月7日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鹽酸環丙沙星(Ciprofloxacin Hydrochloride)作出的反傾銷終裁結果,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于官方公報之日起對涉案產品正式征收反傾銷稅。具體稅額如下:上虞京新藥業有限公司為2.38美元/公斤,浙江朗華制藥有限公司為0.91美元/公斤,浙江國邦藥業有限公司為1.87美元/公斤,除上述3家企業之外的其他生產商為3.27美元/公斤。該措施自2020年9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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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5日,印度財政部稅收局發布公告稱,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1年1月28日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馬來西亞和中國臺灣地區的黑色墨粉(Black Toner in powder form)作出的反傾銷終裁結果,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于官方公報之日起對涉案產品正式征收反傾銷稅。中國生產商邯鄲漢光辦公自動化耗材有限公司、中船重工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稅額均為1167美元/噸、中國其他生產商為1458美元/噸,馬來西亞生產商的稅額為1568美元/噸,中國臺灣地區生產商的稅額為159美元/噸。本案反傾銷措施自2020年8月10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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