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5日,美國商務部在聯邦通告中發布通知,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751條(c)款規定,商務部將對來自中國的以下產品起始日落復審,希望參加此次日落復審的有關當事人必須在本通知發布后15日內通知商務部。
案件號碼
涉案產品
A-570-878
糖精Saccharin
A-570-879
聚乙烯醇Polyvinyl Alcoh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