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獲得最佳信息原則的含義及相關規定“可獲得最佳信息原則”是反傾銷調查中被訴企業不應訴或消極應訴時面臨的首要規則之一, 該規則主要用以防止反傾銷調查中受調查的生產商/出口商拒絕或不在合理期間提供所必要的數據,或者嚴重妨礙調查。《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反傾銷協定》)及其附件2對反傾銷調查主管機關使用最佳可獲得信息設置了程序上和條件上的限制。《反傾銷協定》第6.8條規定了可獲得事實原則(Facts Available):如任何利害關系方不允許使用或未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嚴重妨礙調查,則初步和最終裁定,無論是肯定的還是否定的,均可在可獲得的事實基礎上作出。在適用本款時應遵守附件2的規定。《反傾銷協定》附件2對反傾銷調查程序中“按照第6條第8款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原則(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又稱 BIA 原則)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調查一經發起,調查主管機關即應盡快詳細列明要求任何利害關系方提供的信息,及利害關系方在其答復中組織此類信息的方式。主管機關還應保證該方意識到,如信息未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調查機關將有權以可獲得的事實為基礎做出裁定,包括在國內產業提出的發起調查的申請中包含的事實。主管機關還可要求利害關系方以一種特殊介質(如計算機用磁帶)或計算機語言提供答復。如提出此類要求,則主管機關應考慮該利害關系方以選擇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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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夠確定進口產品存在“傾銷歷史”或“進口商知道或應該知道”傾銷存在的事實,那么,是否可以適用“緊急情況”條款就取決于對“相對短期內大量進口”事實的認定。在決定涉案產品的進口是否為“大量”時,商務部通常考慮以下因素:(1)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值;(2)季節性變化;(3)進口產品占國內消費的比率。一般情況下,進口產品只有在“相對較短時期”內與前一最近可比時期的進口商品增長了15%以上,商務部才可以認為進口是“大量”的。 在漆刷反傾銷案中,在認定中國企業存在“傾銷歷史”后,申請人試圖進一步證明中國漆刷存在“相對短期內大量進口”的事實。而中國企業主張不存在“緊急情況”,其理由是漆刷的出口銷售具有季節性,而且在美國申請人提出申請之后的漆刷進口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在申請提出之前得到的訂單。因此,不能據此認為中國漆刷在短期內大量對美出口。但美國商務部并沒有接受中國企業的意見,商務部認為漆刷的出口銷售實際上并不存在季節性因素,而且,盡管有一部分出口訂單可以被看作是中國企業在申請提出之前得到的,但是,有三個數量相當可觀的漆刷訂單是在申請提出之后進入美國的,這些已經足夠認定為“大量”進口。因此,此案中商務部確定中國的進口漆刷存在“緊急情況”。 而在1988年美國對中國縫制布帽產品的反傾銷案中,申請人主張,商務部在初裁時確定三家中國企業存在“緊急情況”,商務部應該對申請提出前3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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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的應對策略(一)選擇替代國在我國企業遭遇到反傾銷時,企業首要的任務是提供全部的證據,證明自己實現了市場經濟地位和個別對待的條件。對于不能獲得市場經濟地位和個別對待的企業,應密切關注替代國方法的運用,及時向進口國反傾銷機構提出最有利于自己的替代國方案。如果有不公正的問題,即申請相關機構予以更正。(二)申請優先以本國獲得市場經濟待遇的企業作為替代企業在歐美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中,如果有一家中國企業獲得了“市場經濟” 待遇或個別對待,我國其他企業應該要求主管機構用該中國企業產品的正常價值作為其他中國企業的產品正常價值,即優先選擇具有市場經濟特征的本國企業為替代企業,而不是舍近求遠地選擇其他市場經濟國家的替代企業。因為在眾多的具有市場經濟特征的同類產品企業中,只有本國的企業處于相同或最相似的生存發展環境中,也才是“最具有可替代性”的。(三)完善企業財會制度根據歐美的反傾銷案例分析,凡是企業或涉案產品行業的企業機制和財務統計資料能夠符合國際會計準則并通過國際會計事務所審計的,經營銷售價格獲得歐美國家反傾銷當局承認其是符合市場經濟條件的,并且其出口產品價格是直接價格比較時使用的,成功率就大。反之,則最終可能會受制于替代國制度。(四)尋求反傾銷國國內司法救濟中國企業認為歐盟的替代國制度實踐缺乏公正性的時候,應首先向歐盟委員會提出抗辯,如果歐盟委員會不改變其做法,中國企業還可上告到歐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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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商“知道或應該知道”傾銷的事實與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歷史”是一個選擇性的條件,只要二者中有一種情形存在,再加上“相對短期內大量進口”的條件,就符合追溯征收反傾銷稅的“緊急情況”。實踐中,如果傾銷幅度在25%以上,美國商務部就可以認定“進口商知道或理應知道”出口商正以低于正常價值出售的產品。這個25%的標準是1987年美國在對意大利圓錐滾珠軸承案中確定下來的。反傾銷案件的有關各方經常就這一條件發生爭執。 1982年10月,美國四“H”公司向美國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申請對中國進口的蘑菇罐頭進行反傾銷調查,1983年5月,美國商務部初裁傾銷幅度為7.38%。在初裁階段,美國申請人提出,來自中國的蘑菇罐頭進口中存在“緊急情況”。雖然申請人沒有提出中國的蘑菇罐頭有“傾銷歷史”,但認為美國的“進口商知道或應該知道”來自中國的進口罐頭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銷售,因為他們應當知道商務部會使用中國臺灣或韓國的替代國價格確定正常價值。經調查,實際情況是申請人和進口商都不知道商務部最后選擇了印尼作為替代國,據此,商務部認為申請人關于存在“緊急情況”的申訴依據不足,在初裁中判定不存在“緊急情況”。 對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進口,商務部往往采用替代國價格的方法確定正常價值,這對進口商來說似乎很難了解到傾銷到底存在還是不存在,但也不能基于這一點就認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進口都不存在 “進口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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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歐美反傾銷法中的“非市場經濟”和“替代國”制度的比較和評價在認定市場經濟地位方面,盡管美國規定的五項判斷非市場經濟體制的標準中有四項是確定的標準,但同時也規定了其他因素可以成為確定和取消一國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條件,而且這種確定權完全屬于美國的商務部,不受司法審查。歐盟的認定標準表面上似乎較為規范,但實際上也偏籠統,且實際結果與歐盟理事會將中國排除出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的做法大相徑庭,前后矛盾。歐美都沒有正視中國已經是市場經濟國家的現實。歐美國內法律在認定市場經濟地位方面都缺乏明確的標準。實際上,我國商務部《2003 年中國市場經濟發展報告》指出,2001 年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為 69% ,已超過國際上 60%的臨界水平。根據國外許多權威調查機構的報告,我國已經是市場經濟體制國家。越來越多的 WTO 成員國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即是極有力的例證。歐美對我國“非市場經濟”國家的認定實際上是設置非關稅壁壘的體現,在較短時期內其不會放棄這一認定。當然,我們也不能過于迷信所謂“市場經濟”國家的認定給我國對外貿易產生的利好效果。近年來的一些案例表明,即使被認定為市場經濟國家,仍然難避反傾銷或反補貼等措施的不公正待遇。如美國在 2005 年修改單獨稅率時,增加了如下問題的考慮:在考察政府對企業出口活動事實上的控制時,商務部需審查非市場經濟國家政府是否通過出口補貼等方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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